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森林火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市(州)、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一)森林过火面积五十公顷以上的;(二)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三)发生在森林自然保护区、森林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四)十二小时内明人尚未扑灭的;(五)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六)发生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毗邻地区的;(七)需要上级和辖区外单位支援扑救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