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森林火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市(州)、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一)森林过火面积五十公顷以上的;

(二)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三)发生在森林自然保护区、森林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

(四)十二小时内明人尚未扑灭的;

(五)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六)发生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毗邻地区的;

(七)需要上级和辖区外单位支援扑救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