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森林防火组织和设施建设,扶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并保障森林防火必需的经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