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负有责任的领导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职责和情节轻重,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引发森林火灾或者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二)迟报、瞒报、谎报火情的;(三)未及时组织扑救或者拒不执行扑火命令的;(四)不依法及时处理火灾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包庇、姑息迁就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