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500米内禁止烧荒、烧草、烧秸杆、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禁止使用枪械、电网狩猎。

因生产建设、勘测、科研等活动确需用火和爆破作业的,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