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其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森林防火工作。林区内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的具体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