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
- 制定机关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3年11月21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3年11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自2004年3月5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
(一)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注册,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
各级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是同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一)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与考核;
(三)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活动;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照志愿服务计划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计划应当包括志愿者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必要事项。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在进行志愿服务计划备案时,发现该计划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应当立即通知志愿服务组织修改后,再予以备案。
有关证、册、标志的式样、制作、使用及管理办法由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定。
(一)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
(三)参与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对其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四)参与志愿服务计划的拟定、设计、执行及评估,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完整信息;
(五)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七)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的帮助和服务;
(八)自由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九)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志愿服务组织有权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予提供志愿服务。
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人身受到伤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格式,由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定。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收公务员、招工、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
学校应当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工作经费应当专款用于志愿服务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志愿者的监督。
志愿服务组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符合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宗旨和服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