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志愿服务工作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组成。工作经费应当专款用于志愿服务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志愿者的监督。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