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六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与考核;(三)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六)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活动;(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