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出于本人自愿,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一)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注册,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