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和各区、县(市)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各级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是同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