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志愿者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规定;(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三)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