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必要时,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可以就服务内容及要求签订服务协议。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