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
- 制定机关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6年9月29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6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活动,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掌握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对精神障碍患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对有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强制医疗。
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贫困、流浪乞讨和无监护人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救助,做好精神障碍患者治愈后送回原籍妥善安置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制定患有精神障碍的罪犯的送交、收治、监管政策,配合精神卫生机构处置保外就医罪犯的救治和在押罪犯的治疗、监管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心理健康和精神障碍预防知识的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舆论环境。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心理咨询机构;
(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四)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康复和托养服务等机构。
(一)精神障碍的预防;
(二)心理咨询;
(三)心理治疗以及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
(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
(五)有助于公众心理健康的其他服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心理障碍和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
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精神障碍的预防,患者管理和康复技术指导服务。
社区康复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以康复为重点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社区养护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以养护为重点的长期护理和照料。
(一)一般心理状态与功能的评估;
(二)心理发展异常的咨询与干预;
(三)认知、情绪或者行为问题的咨询与干预;
(四)社会适应不良的咨询与干预。
心理咨询机构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一)向心理咨询来访者告知心理咨询服务的性质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发现心理咨询来访者有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倾向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建议其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
(三)尊重心理咨询来访者的隐私,不得泄露其相关信息。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障碍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障碍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障碍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一)主动督促、陪护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接受治疗;
(二)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避免其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
(三)发现精神障碍患者有肇事肇祸行为,立即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派出所报告;
(四)协助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融入社会;
(五)支持和配合精神卫生服务机构随访;
(六)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住院精神障碍患者办理出院手续。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自然年度内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监护人监护补助。
鼓励精神卫生社会工作者为居家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服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发现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擅自离院的,应当立即寻找,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精神障碍患者行踪不明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其他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发现擅自离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及时通知其住院治疗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并协助将其送回。
因医学教学、学术交流等需要在公开场合介绍心理咨询对象及精神障碍患者病情资料的,应当隐去能够识别其身份的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纳入供养范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