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涉及心理咨询对象及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的,开展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心理咨询对象及精神障碍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因医学教学、学术交流等需要在公开场合介绍心理咨询对象及精神障碍患者病情资料的,应当隐去能够识别其身份的信息。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