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第六条有效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心理咨询机构;(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四)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康复和托养服务等机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