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包括: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心理咨询机构;

(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四)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康复和托养服务等机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