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障碍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障碍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障碍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