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献血管理若干规定
- 制定机关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1年10月28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1年9月20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献血工作,实施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献血计划。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献血工作。
财政、公安、城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采供血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献血地址、联系方法,并采取多种形式为公民献血、用血提供方便和服务。
采供血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采供血机构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单位完成年度献血计划后,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完成年度献血计划证书》。
单位完成年度献血计划作为评选精神文明单位必备条件之一。
在本市无偿献血公民的父母、子女、配偶及配偶的父母在其献血之日起免费享用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无偿献血累计二千毫升以上(含二千毫升)的公民,本人可以终身免费享用无限量的临床用血。
免费享用临床用血的,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用血结算单据及能证明用血人与献血人之间关系的证件到原采血机构报销用血费用。
(一)献血总量累计达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在献血宣传、教育、动员和组织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三)连续二年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四)为无偿献血事业捐款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五万元以上的个人;
(五)在本市临床用血出现偏型或因重大意外事故等特殊紧急情况急需大量用血时,为抢救伤病人员无偿献血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