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完成年度献血计划。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