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献血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公民献血后,由采供血机构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并负责建立献血档案。单位完成年度献血计划后,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完成年度献血计划证书》。单位完成年度献血计划作为评选精神文明单位必备条件之一。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