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献血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采供血机构需设立流动采血点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