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划全市献血工作,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保证献血工作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献血工作,实施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献血计划。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