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献血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采供血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采供血机构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