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献血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