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献血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一)献血总量累计达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二)在献血宣传、教育、动员和组织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三)连续二年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四)为无偿献血事业捐款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五万元以上的个人;(五)在本市临床用血出现偏型或因重大意外事故等特殊紧急情况急需大量用血时,为抢救伤病人员无偿献血的公民。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