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老年教育条例
- 制定机关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7年7月27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7年6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制定 2007年7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是指对六十周岁以上公民实施的非学历教育。
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机构,是指面向社会招生,以老年人为受教育主体,从事非学历教育的老年学校(大学)等组织。
老年教育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主,发展基层老年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老龄工作机构)负责老年教育的协调服务工作。
人事、文化、体育、财政、卫生、民政、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老年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宣传工作。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教学和工作人员;
(三)有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办学经费来源。
老年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注明老年字样。
民办老年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到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老龄工作机构备案。
有关部门和单位向老年教育机构收取的煤(气)、水、电、供热及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应当比照向中小学校收费的标准收取。
老年教育机构的设施和场所不用于老年教育的,不享受前两款规定的优惠待遇。
(一)设置管理机构,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
(二)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进行老年教育研究,开展教学交流和合作办学;
(四)自主招收学员,负责学员管理,实施奖励,颁发相应的证书;
(五)聘请教学和工作人员,确定其工资收入标准,实施奖惩;
(六)管理、使用教育设施和经费;
(七)接受捐赠和资助;
(八)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指导,接受学员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依据老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和教育设施;
(四)执行教育规划与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
(五)选编教材内容应当健康向上;
(六)维护学员、教学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探索老年教育的规律、内容和方法;
(八)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