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老年教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制订各类老年教育机构的评价标准,定期进行教学评估。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