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老年教育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老年教育机构、老年教育场所从事宗教活动或者妨碍正常教学秩序的商业活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