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老年教育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老年教育机构享有下列权利:(一)设置管理机构,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二)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进行老年教育研究,开展教学交流和合作办学;(四)自主招收学员,负责学员管理,实施奖励,颁发相应的证书;(五)聘请教学和工作人员,确定其工资收入标准,实施奖惩;(六)管理、使用教育设施和经费;(七)接受捐赠和资助;(八)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