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教育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老龄工作机构)负责老年教育的协调服务工作。

人事、文化、体育、财政、卫生、民政、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老年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