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老龄人口对老年教育发展的需求,加大对老年教育事业的投入,逐步增加老年教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