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老年教育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教育。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是指对六十周岁以上公民实施的非学历教育。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机构,是指面向社会招生,以老年人为受教育主体,从事非学历教育的老年学校(大学)等组织。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