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
- 制定机关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9年5月23日
- 施行日期
- 2009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9年4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 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与社会保障和其他救助相结合;
(三)公正、公开、救急、便捷。
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金融等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做好特困救助申请的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同级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刑事被害人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致死的,依靠其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被赡养人、被扶养人或者被抚养人,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救助申请。
(一)刑事被害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遭受犯罪行为侵害;
(二)刑事案件属于本市管辖;
(三)犯罪行为侵害造成刑事被害人人身重大伤害或者死亡;
(四)无法及时获得加害人赔偿、工伤赔偿、保险赔付;
(五)因刑事被害人医疗救治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境。
(一)刑事被害人的不法侵害直接导致加害行为的;
(二)救助申请人隐瞒家庭财产、经济收入等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救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刑事案件处于立案侦查阶段的,向公安机关提出;
(二)刑事案件处于提起公诉阶段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三)刑事案件处于审判阶段的,向人民法院提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救助申请应当在审判和执行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一)救助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刑事被害人医疗救治或者死亡证明材料;
(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说明;
(五)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六)其他与申请救助有关的材料。
救助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承办机关应当在收到救助申请材料的当日,告知申请人补正。
(一)已经获得本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助的;
(二)救助申请已由其他机关受理尚未办结的;
(三)未在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间内提出救助申请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承办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救助金一般不超过一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
前款所称的特殊情况是指:
(一)刑事被害人医疗救治费用特别巨大的;
(二)刑事被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刑事被害人死亡,救助申请人无劳动能力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
(四)救助申请人陷入其他特别严重困境的。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审批决定,及时核拨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