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救助申请属于本机关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承办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承办机关应当在收到救助申请材料的当日,告知申请人补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