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承办机关应当在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救助意见,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经审批决定给予救助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救助金;不予救助的,应当及时告知救助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审批决定,及时核拨救助金。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