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申请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救助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刑事被害人医疗救治或者死亡证明材料;

(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说明;

(五)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六)其他与申请救助有关的材料。

救助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