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医疗费用、家庭实际困难等情况,提出救助意见和救助金额。

救助金一般不超过一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

前款所称的特殊情况是指:

(一)刑事被害人医疗救治费用特别巨大的;

(二)刑事被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刑事被害人死亡,救助申请人无劳动能力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

(四)救助申请人陷入其他特别严重困境的。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