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救助申请应当在刑事诉讼期间内向下列案件承办机关提出:

(一)刑事案件处于立案侦查阶段的,向公安机关提出;

(二)刑事案件处于提起公诉阶段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三)刑事案件处于审判阶段的,向人民法院提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救助申请应当在审判和执行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