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同级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