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12月20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12月20日
- 条文数
- 3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辽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7年9月27日辽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特色的居民(村民)文明公约,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起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杂物,不乱倒污水,不乱设摊点,不乱堆乱挂;
(三)不得在建筑物的墙面上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
(四)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销售纸钱、冥币、纸扎实物和焚烧遗物及其他丧葬祭奠等物品;
(五)不得在禁放区域、禁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不得在限定的街路从事露天明火烧烤活动;
(六)不得擅自挖掘、占用绿地,不得攀折花木,不得随意踩踏草坪;
(七)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不得无证养犬,携犬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和市容环境;
(八)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语言文明,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不说脏话粗话;
(二)举止文明,衣着得体,不故意袒露身体;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搭乘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楼梯、自动扶梯时靠其右侧上下;
(四)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健身娱乐活动时,应当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五)文明上网,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级媚俗信息;
(六)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禁止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不手持使用电话、不超速行驶、不随意变道、不乱用远光灯、不乱鸣喇叭、不乱停车、不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和应急车道;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三)机动车在公共场所按照划定停车位有序停车,不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
(四)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逆向行驶,不超速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乱停车;
(五)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从人行横道快速通过或者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不跨越护栏;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乘客让座,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七)工程车辆进入市区拉运货物、建筑材料等做到车容整洁,不带泥上路行驶;车体覆盖严密,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八)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二)不得违法乱搭乱建;
(三)不得在禁种、禁养区内种植、饲养家禽家畜;
(四)不得在楼道内、房前屋后堆放杂物;
(五)不得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六)不乱停、乱放车辆,停车不得影响公众通行;
(七)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社区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志愿者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困难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并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被劝阻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对前款规定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进行督促检查。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食物残渣、塑料袋等废弃物或者乱倒污水的;
(二)在城市建成区内销售纸钱、冥币、纸扎实物的;办理丧事时噪声扰民或者在城区道路焚烧冥纸、遗物及其他丧葬祭奠物品的;
(三)在楼道、建(构)筑物外墙和树木、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张贴、涂写、刻画的;
(四)攀折花木,损毁公共绿地的;
(五)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
(六)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七)驾驶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者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八)乱搭、乱建的;
(九)在城市居民住宅区等禁养区饲养家禽家畜的;
(十)乱丢、乱放垃圾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前款处罚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前款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