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有效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社区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一)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二)不得违法乱搭乱建;(三)不得在禁种、禁养区内种植、饲养家禽家畜;(四)不得在楼道内、房前屋后堆放杂物;(五)不得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六)不乱停、乱放车辆,停车不得影响公众通行;(七)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社区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