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社区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二)不得违法乱搭乱建;

(三)不得在禁种、禁养区内种植、饲养家禽家畜;

(四)不得在楼道内、房前屋后堆放杂物;

(五)不得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六)不乱停、乱放车辆,停车不得影响公众通行;

(七)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社区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