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起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