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并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被劝阻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