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十四条有效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文明行为规范而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或者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