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禁止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不手持使用电话、不超速行驶、不随意变道、不乱用远光灯、不乱鸣喇叭、不乱停车、不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和应急车道;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三)机动车在公共场所按照划定停车位有序停车,不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

(四)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逆向行驶,不超速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乱停车;

(五)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从人行横道快速通过或者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不跨越护栏;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乘客让座,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七)工程车辆进入市区拉运货物、建筑材料等做到车容整洁,不带泥上路行驶;车体覆盖严密,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八)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