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9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月1日
- 条文数
- 1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6月29日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8月2日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批准 2018年9月27日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的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配合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对本市主城区范围的界定、调整以及需要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作临时特别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六)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
(七)公园、商场、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一)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地和人群密集场所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在居民住宅楼的阳台、窗台、室内、楼道、屋顶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向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