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禁止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六)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
(七)公园、商场、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