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禁止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六)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

(七)公园、商场、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