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对本市主城区范围的界定、调整以及需要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作临时特别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