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