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婚丧嫁娶事务应当移风易俗,可以使用电子炮等烟花爆竹替代品。

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向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