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